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四條。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立案理由說明,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請求立案通知書後,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