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作為勞動者權益的代表,作為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的法律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工會在集體合同履行中處理勞動爭議有兩種身份:壹是作為當事人壹方,代表全體職工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二是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提名代表申請仲裁。
在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是必要的環節。工會在處理集體合同爭議時應遵循以下程序:壹是職工、工會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即協商是處理集體合同履行爭議的唯壹途徑和程序。二是協商不成的,工會可以代表全體職工就履行集體合同的爭議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