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為防治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已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野生動物可能對人類造成的危害。對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害,由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食品及其產品,禁止使用無合法來源證明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食品及其產品。禁止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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