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第壹條為規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促進國有資源優化配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證券市場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相關機構、部門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無償或間接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適用本辦法。國有獨資或控股的專營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轉讓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