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申請鑒定或者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事實不能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承擔不能證明該事實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