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投資條例》
第五條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水平相適應。國家加強對政府投資基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集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政府投資資金根據項目安排,主要以直接投資的形式進行;對於確實需要支持的經營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註入的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的方式。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相關要求,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國家通過建立項目銀行等方式,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