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將人移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1,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2.通緝;3.越獄;4.被追殺。轉發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在緊急情況下協助司法機關打擊犯罪的壹項權利。公民抓獲罪犯後,應當立即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不得擅自拘留。司法機關對於公民交出的罪犯,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當接受並立即訊問。不構成犯罪或者不被通緝的,應當立即釋放;需要進壹步審查的,按照管轄分工移送有權機關處理;如果需要拘留、逮捕,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立即辦理拘留、逮捕手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將人交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壹)正在犯罪或者犯罪以後立即被發現的人;(二)被通緝;(三)越獄逃跑的;(4)被追求。
上一篇:需要審批多少項目?下一篇:救老婆合法還是救妳媽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