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偉大的神學家奧古斯丁和托馬斯·阿奎那都曾表達過“惡法不合法”的理論思想。在公元17和18世紀,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家們,如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人,建立了壹套完整而系統的自然法理論。雖然他們沒有明確提出“惡法不合法”的觀點,但他們的理論觀點仍然是西方法學體系中良法理論的基礎。良法論的基本觀點認為,法律的良善,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使法律成為法律的基本屬性。它構成了法律產生、形成、實施、遵守和監督的合理基礎,是法律權威、合法性、普遍性和規範性的理性基礎,是法治的精神支柱。法律必須首先滿足正義和理性的道德要求,才能得到人們的認同,法律才能發揮其獨特的優勢和功能。不道德的法律缺乏成為法律的資格,也不是真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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