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申請開辦集體礦山企業,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第二十九條開采礦產資源前,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礦山設計證書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礦山設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進行建設。
第十五條開辦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審批機關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礦山企業的礦區範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審查。只有通過考試的人才能被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