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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超大型開采的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礦產資源的開采屬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和個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開采,超出行政許可範圍開采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申請開辦集體礦山企業,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第二十九條開采礦產資源前,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礦山設計證書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礦山設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進行建設。

第十五條開辦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審批機關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礦山企業的礦區範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審查。只有通過考試的人才能被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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