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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低價競標的定義

法律解析:壹般情況下,惡意低價競標是指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無意善意履行義務,只是利用政府采購中低價優先的原則,以報出不合理低價為手段,以低價占優勢或中標為條件,以損害采購人利益和擾亂正常采購秩序為代價,通過賄賂、脅迫、私下交易等方式攫取不正當利益的邪惡行為。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七十五條采購人應當加強對中標人的履約管理,並按照采購合同及時向中標人支付采購資金。對於中標人違反采購合同的行為,采購人應當及時處理,並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七十六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采購檔案,妥善保管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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