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電子簽名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的專有權利;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
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包含並附加的用以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內容的數據。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形式的電子文檔進行簽名,而不是對書面簽名進行數字成像。多用於網上銀行、實體銀行、電子政務、電子簽約、電信、銀行營業廳等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