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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多大了?

法律分析:《兒童權利公約》將“兒童”定義為“65-438+08歲以下的任何人”。《公約》強調,所有國家都應確保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每個兒童都享有《公約》所載的權利,不論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殘疾、出生或其他身份。

法律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為本公約的目的,兒童是指年齡在65,438+0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適用的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65,438+0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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