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戀愛或訂婚中的壹方給予另壹方的大量財物(手表、電視、摩托車、金項鏈、名貴衣服)和壹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磕頭的禮物)應予以返還。
因為大宗物品或金錢是基於戀愛或訂婚關系而存在的,而婚姻是前提,壹旦這種關系不存在,失去了前提,另壹方就失去了取得財產的基礎,再占有這個財產就是不當得利,應該返還。如果沒有原件,或者接收方無法返還,應當折價賠償或者不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