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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兒子的未婚妻想分手,卻拿走了她訂婚時買的DR鉆戒。兒子能通過法律程序拿回來嗎?

我能取回它嗎?

壹般來說,戀愛或訂婚中的壹方給予另壹方的大量財物(手表、電視、摩托車、金項鏈、名貴衣服)和壹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磕頭的禮物)應予以返還。

因為大宗物品或金錢是基於戀愛或訂婚關系而存在的,而婚姻是前提,壹旦這種關系不存在,失去了前提,另壹方就失去了取得財產的基礎,再占有這個財產就是不當得利,應該返還。如果沒有原件,或者接收方無法返還,應當折價賠償或者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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