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年6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
將若幹作品、作品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資料或者其他材料匯編而成的作品,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六條
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出版、表演、制作音像制品的,應當取得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