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湖南省殘疾人幫扶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救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做好助殘工作,並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扶助殘疾人工作,並可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提出扶助殘疾人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殘疾人救助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助殘工作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