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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權證在法律和政策上是否有效?

1953號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權證雖然已經過期,不能再作為土地使用權的產權證,但從某種意義上說,仍然具有壹定的土地權屬來源的證據效力。

如果仍持有1953的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權屬證書,但未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未被頒發土地證的,可以依法申請現有土地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土地權屬證書,簡稱土地證。我國農村土地改革後,由人民政府頒發的壹種土地(包括房產)權屬證書。取代原來的土地和房地產合同。

此證發給農民新分配和原有的土地和房產,富裕農民持有的土地和房產,地主分配的土地和房產。證明上註明了位置、四區、面積、房數、持證人全家姓名。城市郊區土地改革完成後,向農民使用的國有土地發放土地使用證,向農民原土地發放土地所有權證。

來源:百度百科:土地權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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