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壹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同意在調解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即發生法律效力。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附在調解書上,經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前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要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調解書,經審查確認後發送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