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是二審結案的壹種方式。第壹,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所以二審調解只能由合議庭主持。第壹審調解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也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二是二審法院對全案進行調解,不局限於當事人的上訴範圍。可以對當事人的原請求進行調解,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對原審判決的請求進行調解,也可以對原審判決但未判決的請求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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