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在森林防火期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林業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可以設立臨時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
第二十八條森林防火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禁止壹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用火應嚴格管理。
從法律上來看,
在森林防火期,執法人員當然可以查火。
但是法律並沒有明確是否可以拍照。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