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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質量問題,原房主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銷售者應當對銷售者的商品的質量、品質、效用承擔責任,即商品的瑕疵責任。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出賣人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缺陷的,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出賣人已如實告知房屋存在質量缺陷或者有證據證明買受人知曉該缺陷的,無需承擔。當然,如果買受人發現房屋存在影響居住者人身安全的重大質量問題,出賣人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房屋買受人可以依據合同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法定權利。

律師提醒:房屋存在質量隱患,賣方或開發商應承擔擔保責任,並根據質量隱患產生的原因具體分析。如果該瑕疵不是房屋本身固有的,而是出賣人在裝修和使用過程中造成的,買受人並不知情的,由出賣人承擔責任;另壹方面,如果隱藏的質量缺陷是房屋本身固有的,購房人可以向房屋的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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