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973年8月,我國制定了第壹部綜合性環境資源標準,即《工業“三廢”試行標準》,規定了我國工業汙染源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的允許排放量和濃度。總則部分要求各地區根據本標準的原則制定本地區工業“三廢”排放標準。
法律依據:《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我國工業汙染源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簡稱“三廢”)的允許排放量和排放濃度共分四章19。總則部分要求各地區根據本標準的原則制定本地區工業“三廢”排放標準。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頒布於1973,試行於1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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