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據是:
1.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7日起施行。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