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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逾期支付預付款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發包人逾期支付預付款的法律後果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在具備施工條件的情況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壹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開工日期前七天預付工程款,承包人應在預付款時間屆滿後65,438+0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款的通知。如果發包人接到通知後仍未按要求預付款,承包人可在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自約定的付款日期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項的利息(利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並承擔違約責任。此外,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建設工程的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妨礙承包人進行施工,在合理的催告期限內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的。因此,在發包人不支付預付款的情況下,承包人在履行通知義務後,有權停工甚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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