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觀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屬於侵占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丟失的橘子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