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雙方在完全清楚所發送電子信息性質的情況下,無視手機用戶同意接收商業廣告信息的主觀意願,強行向不特定公眾發送商業廣告,違反了網絡信息保護條例,侵害了不特定公眾的利益。發送的短信應視為垃圾短信,合同無效。此外,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違反電子信息發布規定,故意向不特定公眾發送垃圾短信,可能會受到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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