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三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1014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幹擾、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之姓名權或名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