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雙方發生糾紛,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調解的基礎。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
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無故不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是,法律規定,雙方在簽訂協議前可以反悔。妳不必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