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庭審筆錄不能如實記錄庭審的真實情況,可以拒絕簽字,讓書記員更正後簽字;如果已經在庭審記錄上簽字,會比較麻煩。如果法官同意修改,可以修改。如果沒有,那就難了。因為簽名是對庭審記錄的認可,所以簽名壹定要謹慎,要仔細核對簽署文件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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