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律是指法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創制、承認、修改和廢止法律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它是執掌國家政權的階級將其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的活動。廣義的立法是指法定國家機關制定規範性文件的活動,狹義的立法僅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法律的活動。這裏的立法壹般是指廣義的立法。首先,它是國家機關的活動,與國家權力緊密相連。其次,是國家機關的法定職權,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專門國家機關的職權。第三,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第四,這是壹項專業技術活動。第五,立法是產生或改變法律的活動,這是立法的內容和結果。也就是說,立法是導致國家意誌形成或改變的活動,這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和要求。不產生國家意誌,不改變法律的內容,就不能稱之為立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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