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鑒於初創企業估值較低,為保證後續融資後創業團隊對公司的控制權,避免委托代理問題,為後期加入的員工預留股份,在滿足公司資金需求的情況下,盡量少賣股份為好,即單次融資的股份比例在10%-20%之間,這也是目前市場上首選的融資比例。
這樣,在後續幾輪融資後,創業團隊仍有較大可能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
同時,單筆融資在A輪融資中的比例不得超過30%。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