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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關於限制高消費的規定

法律解析:1,不得為本單位履行為他人抵押、轉讓、擔保的職責;

2.不準用公款在賓館、飯店、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準其工作人員用上述款項消費;

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出租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等交通費用;

4.不要離開這個國家;

5.不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紅利;

6.單位的財務狀況應每月定期向法院報告,並隨時接受審計。

法律依據:《限高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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