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0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