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十二條新任法官采取考試考核的方式,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並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辯護律師法
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