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關於法官著裝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法官應當穿著法官袍。
第二條法官在下列情況下應當穿著法官袍: (壹)審判庭開庭審理案件;(二)參加任命法官或者授予法官軍銜的儀式。
第三條法官在下列場合可以穿著法官袍: (壹)出席重大外事活動;(二)出席重大法律紀念和慶祝活動。
第四條法官不得在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以外的其他場合穿著法官袍,其他人員在任何場合不得穿著法官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