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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成為律師後不回避的後果

後果: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回避的人可以申請再審,但在申請再審期間,壹審判決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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