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