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幹規定》第六條規定,應當采取重疊同步錄音時間或者其他措施,保證庭審錄音錄像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破壞庭審錄音錄像或篡改其內容的,要追究相應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因設備、技術等原因,庭審錄音錄像內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錄音負責人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經審判長或者審判長審核簽字後附具;內容不全的庭審錄音錄像仍應保存並合並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