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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確定證據高度可能性的規則

法律分析:高度蓋然性規則是基於授予法官職權原則和自由心證理論,是法官依職權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方式之壹。雙方就同壹事實舉出相反證據,但沒有充分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判斷壹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壹方提供的證據,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零八條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明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應當認為該事實存在。人民法院對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提供的反駁其主張的事實的證據進行審查後,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的真實性不明的,應當認為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證明事實應當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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