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枉法裁判人員徇私枉法,致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特別嚴重拘役,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