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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願意調解的真正原因。

法律分析:1。調解結案的,制作調解協議書,出具調解書。調解協議在雙方當事人簽署調解筆錄後立即生效,當事人無權上訴,有利於及時結案;

2.與判決書相比,調解書更簡單,耗時更少,有利於減輕司法負擔;

3.法院每年都有調解率的考核指標,所以調解案件數量也是任務;

4.通過調解結案是雙方都同意的結果,也是雙方妥協讓步的表現。所以通過調解結案,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糾紛,真正解決糾紛,化解雙方矛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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