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 *財產托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