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法》實施後,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法語或非法)的,仍可報考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2.《辦法》實施前已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本科生(全日制法學或非法學),在《辦法》實施後仍可報考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老辦法換老辦法,新辦法換新”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對於法律職業崗位,只對已經進入法律職業崗位的人員進行培訓,在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首次從事處罰決定審查、復議、審判和法律顧問工作的公務員,需要取得法律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