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因甲方有能力贍養唐,不應分割遺產,而乙方因其已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應多分割遺產。丙方如果長期和甲方生活在壹起,可以多分遺產,所以A、B、C項正確。因未辦理收養登記,唐與丁的收養關系不成立,丁不能繼承唐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依靠被繼承人扶養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扶養被繼承人多於繼承人的,可以分配適當的遺產。所以D項的說法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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