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研究範圍非常廣泛,主要包括法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的本質和作用,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的創造和實現,法的價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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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不能簡單地定義為“法律是什麽?”這個問題的答案的完整集合。如果法理學只有壹個核心任務,那麽2500年前古希臘就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
從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定義為法律的智慧或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法理學的根源應該是“juris”,即法律或權利。另壹個詞根“謹慎”指的是智慧。因此,法理學可能是尋求法律智慧的學問,也可能是對法律的明智理解。根據富勒的法律格言“使人們的行為服從於所有權治理的事業”以及Beyleveled和Brownsword的用法,我們可以得到術語“法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