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制定。
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