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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即禁止經營,如販毒等違法行為。

2、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經營——即許可,如煙草專賣、食鹽銷售等需要審批才能經營的行業。

3.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許可,我們可以選擇自己的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準則,這意味著設立企業不需要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設立條件,就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合格後,就可以授予法律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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