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賭資累計達到五萬以上,獲利累計達到五千,參與人數累計達到二十人的,可以認定賭博犯罪。對於多次參與賭博,但輸贏不多,或者不以賭博為謀生手段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但從未從中獲利的,不能認定為賭博罪。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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