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犯罪理由:車輛的直接所有人魏某(不是車主,車主是單位),對車輛已完全失去占有。可以得出結論,開大燈門不拔鑰匙是壹種完全喪失占有欲的狀態,因為誰都可以把車開走,這和鎖門拔鑰匙有本質區別。後者可以認為是保持占有,因為有鎖,普通人不會隨意控制車輛。
被盜原因:機動車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的權屬標誌是登記。只要車輛沒有登記為無主,其占有狀態仍應視為車主所有,更何況是直接占有人的駕駛證。李的駕駛行為是壹種“秘密竊取”,而不是公開占有。
爭論的焦點應該是魏離開後是否保持對機動車的占有,然後焦點應該是鑰匙未拔出、車門未關造成的狀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