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是指醫療機構以患者為中心,以臨床藥學為基礎,對臨床用藥全過程進行有效組織、實施和管理,促進臨床科學合理用藥的藥學技術服務和相關藥品管理。
第三條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藥事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