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周歲以上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4.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所以本案要考慮小明的收入。如果小明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他應該認為投資是有效的。如果小明沒有這個能力,還要考慮王是否善良。如果王某是善意的,不知道或者難以推斷小明只有16歲,小明的父親可能對給王某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