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八章道路
第六十六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放物品、搭棚、建房、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市政、公路管理部門因道路養護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時,除日常養護、道路維修外,必須與公安機關協商采取措施維持交通,方可施工;其他單位需要挖掘道路時,必須征得市政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的同意,並由公安機關辦理手續。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明顯的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竣工後,應及時清理場地,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
第六十七條禁止在道路上打谷、曬糧、放牧、堆制堆肥或者傾倒廢棄物。